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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李巍教授做客知行讲堂“爱智”系列

发布时间:2022-11-27   字体大小T|T

应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和甘肃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邀请,2022年11月24日下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巍教授,在线为兰大师生讲授了题为“有效与有用:中国古人的论证实践”的精彩讲座。与谈人为张美宏教授,主持人为李晓春教授。

李巍在研究中国古典哲学时,将逻辑学的视角加入进来,结合中国古典哲学与中国逻辑学史的研究方法,探求中国古典哲学中古人哲学思想的逻辑背景。他从句子与句子的关系、说者与听者的关系两个方面阐述了逻辑学上论证的两种视角,又进一步阐述了在说者与听者这一视角下,作为伦理工具的论证在先秦哲学中所发挥的“辩”的作用。

论证是由一组句子构成的,但并不是任意一组句子都可以视为一组论证。引用鲁迅《秋夜》中的句子“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枣树,还有一株也是枣树”,从逻辑的角度难以将其看作为论证,很难从“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枣树”推理得到“还有一株也是枣树”。为使其成为一组论证我们可以添加一个条件“如果一株是枣树,那么还有一株也是枣树”。

在逻辑学上主要关注的是前提与结论的真假性关系,对逻辑后承的关注也在于真假性。如果其前提真,结论也是真。如果前提为假,可以推出一个假结论。当然前提为假,也可以推出真结论。会不会存在一种情况,前提为真,推出结论为假呢?在逻辑学上最为强调的便是第四种情况,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前提为真,假结论的推出是不可能的或者是必然能推出一个真结论。如果一组论证可以满足由真前提推出来真结论,那么在逻辑学上,这个论证是有效的。这个论证是有效的意思是与这个论证类似的一类论证都是有效的。所以可以用“如果…那么…”“p”“q”来表示任意的其他陈述。连接词“如果”“那么”是不变的,称之为逻辑常项,“p”“q”是可以改变的,称之为变元。“如果p,那么q”这个形式是有效的,那么这一类论证便是有效的。无论p、q被替换为任何一种实例或具体陈述,都不会出现前提真,结论假的情况。逻辑学关注的是这种论证形式的有效性,而非不同的具体事例。“要么并非p,要么q”同样是关注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即逻辑常项与变元的形式是有效的。有效性的概念构成了逻辑学研究的一个核心视角,故而逻辑学关注论证是在于形式的有效性上。

除了在论证句子有效性时可以提出主张的理由外,当遭受他人质疑时,也可以提出理由。对质疑进行说明时,第一,假定我是负责任的,所以我提出理由;第二,假定我的听者具备理性判断能力,如果听者认同我的理由,那么他就有能力依据我的理由得出与我一样的主张或赞同我的主张。此时我们并不再关心句子与句子之间逻辑构成的关系,我们关心的是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时,鲁迅《秋夜》中这句话,在有些人看来这就是废话,但是鲁迅可以依据“还有一株也是枣树”的主张,提出反驳的理由,做出辩护。

逻辑学上考虑论证问题时,有两种视角,一种是论证形式有效性即句子与句子之间逻辑构成的关系,一种是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人与人的关系,社会交往关系,即说者的论证能不能管控人与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能不能说服反对方。

考虑句子与句子之间逻辑构成的关系时,关注的就是论证形式的有效性,符合论证形式的一类具体实例都符合依据前提真,结论真的形式。当我们考虑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这就变成一种应用于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社会交往的工具,此时不再关系论证形式的有效性,不再关心句子与句子的关系而是落脚到日常生活情境中,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有无实际使用价值的问题。所以管控人与人之间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人际交往,做论证是一种工具,此时谈论论证变成了维系人与人关系的工具,李巍将这种论证称之为,伦理工具、人伦工具。那么我们需要考虑论证为实现这一伦理目标能起到什么样作用?

以上两种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应用的是第二种,管控人与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这种伦理工具作用的便是“辩”。李巍首先解释在古代“辩”(“辨”)的含义,“辩其故、辩则尽故、以说出故”。理解“辩”离不开“故”,如果将“辩”理解为作论证或说理,那么“故”可以解释为讲出理由,讲出理据这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为自己的行为讲出理由,讲出理据作辩护。李巍看来,中国古人讲“故”可以作两种理解,其一是指向行动方面理由,其二这个理由尤其是发生在行动遭受质疑或反对时,做辩护的时候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辩要以故为中心,要辩其故。从文字训诂来考察,“罪人相与颂,从二辛。”辛在古时是一种刑罚,“辩”在这里的理解是指法庭上的辩护。

在先秦诸家中,儒家、墨家和道家对于“辩”有着不同的理解。儒家“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与共故……辩说恶用矣哉!”“今圣王没……故辩说。”在“道之以道”之时,古人的伦理共识是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用辩说;但“今圣王没”,人们对伦理共识产生了分歧,因此才用辩说,这是依据时代背景来考量的。孟子对辩的看法:他不是喜欢“辩”,而是因为社会伦理共识不在了,不得已而为之,目的是为了道的理念维护作辩护。荀子一开始用“名”来维护,这里的“名”指涉不同的事物,来自人与人之间的约定俗成。辩说是后来才出现的,因为此时的伦理共识已经无法达成,辩说是为“道”作最后的辩护。荀子将“君子必辩”似乎与孔子讲“刚毅木讷”有矛盾,其实并非如此。如前所说,孟子不是好辩,是依据时代的变动(社会伦理共识——道——不存在了)来说,君子必须承担起伦理责任,即为道做辩护的伦理责任,此时的“辩”是从其功能和效用层面来讲的。讲“辩而无用”、“无用之辩”,是指为论辩而论辩,这是不道德的。西方理解的“诡辩”是指逻辑缺乏;中国古代的“诡辩”应该是指道德缺陷,因此说“无用之辩”是一种“奸说”。墨家学派提出:“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里强调“辩”的功用性、实用性,就是为了达成自己与他人的分歧,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还讲“辩胜,当也。”“当着胜也。”是指正确的观点会取得胜利,“辩”的目的是在反对和赞同中寻找共识,这体现了论辩需要具备理性的能力。

道家对此产生质疑:论辩能达成共识吗?庄子似乎采取了一种消极的态度,论辩是各执一词去争论的,没有仲裁,没有是非之分,是一种制作区分的方式,因而是不能达成共识的(但这种看法是一种极端的理解)。道家讲“弃辩,道通为一”,“通”实际体现了“辩”的通用性、灵活性:存而不论,指不谈论非事物世界的“道”;论而不译,指不要用围绕事物的世界来对话,以免偏离了伦理共识;译而不辩——立足于“先王之志”的理想政治目标而言,此时社会伦理共识尚存,从功用而言就不用辩说了。

李巍的报告结束后,张美宏评述说,通过举例先秦儒家、墨家包括道家中庄子的观点进行分析,得出中国古人关于论证的功能性使用,固然具有说理的意味,但是说理最终追求的还是现实生活管控分歧、达成共识,这是一种伦理共性,这就使得论辩本身有了伦理的责任。这是一个定位独特又能够明晰展现中国哲学特质的方式,内容分析十分详实,材料立体,议题也十分丰富。随后李巍又对大家的提问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大家都获益匪浅。交流结束后,李晓春对李巍的精彩报告以及与会师生的积极参与表示了诚挚感谢,同时表达希望疫情结束之时,大家可以相聚,面对面进行交流!

文图:王冠芳、陈坦、李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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