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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杨云飞教授做客知行讲堂“爱智”系列

发布时间:2022-12-11   字体大小T|T

12月9日下午,应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邀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的杨云飞教授在线上作了题为“康德目的王国理念的宗教性阐释”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的与谈人为成静副教授,讲座由仲辉副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时,杨云飞首先阐述了第一个要点:目的王国的基本表述与四种阐释(方案)。目的王国以自身普遍立法的理性存在者为起点:理性存在者作为普遍立法的主体这一点,构成了目的王国成员的资格条件。对目的王国的四种阐释(方案)分别是:(1)政治性阐释:由平等自由公民构成的世俗的理想共同体;(2)准形而上学阐释:理性主体间以多边交往的模式互为手段与目的构成的世俗的理想共同体;(3)形而上学阐释:理性存在者借助目的—手段公式形成的理想共同体,理性存在者的身份容许向宗教人(信仰者)的身份开放,王国中的首脑可以理解为神;(4)宗教性阐释:理性存在者借助目的—手段公式形成的理想共同体,理性存在者与宗教信仰者的身份整合在一起,王国中的首脑就是神,人作为成员是臣民。

杨云飞讲述了宗教性阐释的三重理由。初步理由是基本概念说明:目的王国的德语原文是Reich der Zwecke,Reich主要是帝国、王国之意,这类国度的特点是其中有一位首脑或最高统治者(Kaiser或König)。结合康德明确规定目的王国中同时具有成员(Glied)与首脑(Oberhaupt)这一点,可以合理推测,康德很清楚使用王国一词所蕴含的最高统治者的意味。

第二重理由为目的王国中的成员与首脑的区分。宗教性阐释主张:人同时是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和法则的服从者(成员),但人不是首脑;人是这个王国中的臣民;目的王国是一个王国,即由神或上帝这个首脑所统治的道德王国;神同时是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和首脑。问题在于:如何表明神是首脑?在说明了无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三个重要特征之后,杨云飞还阐明了康德所给出的基本判别标准,亦即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成为区别有限的和无限的两种理性存在者的标准。

第三重理由是目的王国的理想性或宗教意味之意义,特别是伦理共同体的意义。目的王国作为一个按照普遍法则建立起来的道德共同体,是一个道德的理想,这既意味着要求人不断向善努力,也意味着单凭人的努力是无法实现终极目标,而是需要更高的力量即上帝的协助。这在康德的哲学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目的王国本身(德行的国度)的实现,需要其他条件;其次,即便目的王国成为了现实,目的王国与自然王国(幸福的国度)的和谐一致,同样需要其他条件。这两方面的条件都是上帝的协助。杨云飞继而对伦理共同体的建构疑难进行了阐释,澄清了人性中的根本恶之特征和道德意义上的三位一体上帝的作用。杨云飞整合国内学者的评论,指出康德的这个观点,即人类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实现伦理共同体,看似消极,却有着积极的意义。康德的“谨慎”,不仅提示我们要避免“道德狂热”与“道德冷漠”,还有助于保持道德的纯洁性,并以之为范导性的理念引领伦理生活的进步。

杨云飞解答了一种可能的质疑:宗教性阐释是否与自律相容?对宗教性解读典型的质疑是:这种解读似乎倒退回道德神令论,沦为道德他律。这不符合康德道德哲学的自律精神。基于康德所提出的道德法则同时适用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与无限的理性存在者这一观点,杨云飞教授论述了自律与宗教性阐释的相容性。他依次阐明了两个论题:较强的等同性论题和较弱的相容性论题。等同性论题指的是:自律或按照普遍立法的原则去行动,就等同于服从上帝的命令。相容性论题则指:我们听从上帝命令而行动时,并未陷入他律,也可以是自律的。就回应质疑而言,相容性论题就足够了。

讲座最后,杨云飞总结了目的王国的宗教性阐释之要点和意义。目的王国,或者说伦理的共同体,作为德行的国度,作为道德理想,是通过人的自由而可能的;但其实现必须依赖于宗教生活的力量。由此,目的王国理念同样是一个宗教理想。这正好呼应了康德关于人具有目的王国中的公民(立法者)与臣民双重身份的说法。前者凸显人的能动性(自由),后者彰显人的有限性。两者缺一不可。目的王国的宗教性阐释之当代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在能动性(自由)与有限性(卑微)之间保持张力,既要努力向善,又要足够谦卑。

在与谈环节,成静和仲辉提出了多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包括自律和他律的关系,人自身即是目的如何落实到生活中,人有没有可能就其自身的爱好达到一种超越性等等。杨云飞一一仔细回应,给出自己的看法。

此次线上讲座有来自兰州大学和其他不同学校的近三百位师生共同聆听,学术氛围浓厚。杨云飞的分享令大家意犹未尽,众多师生纷纷对杨云飞教授表示感谢。

文图:王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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